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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學上的親子關系是決定法律上父母 |
鈴木祿彌教授在深入研究科學性鑒定后,倡導從最判昭和31年9月13日判決為出發點的法律論,認為生物學上的親子關系是決定法律上父母的第一次基礎,且法律上的親子關系不符合生物學上的事實時,亦是以后者作為修正前者的依據,謀求法律上親子關系與生物學上親子關系相一致。但必須意識到,生物學上的事實雖然是法律上親子關系存否的最大要素,但非絕對要素,這是現行親子法的一大特色。當事人的意思也是左右親子關系決定的一個要素;而一定時間的經過,基于身份關系安定性的考量,亦禁止為法律上的修正?梢哉f生物學上的親子與法律上的親子之歧異,在現行法上是不可避免的①。中川良延教授則立于不同的立場,主張為貫徹現代親子法為子女理念的具體實現,確定親子關系的程序上,必須排除親的意思,貫徹血緣主義的適用。然而,擴大血緣主義的同時,必須以子女的保護為基礎,在個案上從子女利益的觀點加以限制。為子女之福祉,血緣主義的原理應貫徹至何種程度,其界限為何,是現代親子法的一課題。有地亨教授亦指出,法律上的親子關系,應以親情的表示為必要,且應充分運用科學上的鑒定結果。
松倉耕作教授則將父性鑒定技術的進步,作為主張婚生否認訴訟中延長起訴期間、擴大否認權人、重新檢討否認要件的重要理由;認為現行親子法系以親子血緣不可能解明為其前提,主張現代因父子血緣科學性鑒定的飛躍性進步,應承認相對應的法制度及法解釋④。
然而,水野紀子教授從不同的思考角度,指出親子鑒定與法律上親子關系的界限法律上親子關系應由外觀上要素如婚生推定、出生登記等方式予以決定,尊重上述方式不容輕易的破壞,是親子法的一大原則,因而提倡法律上親子關系應與血緣上的親子關系應嚴加區別的理論⑤。且就程序面而言以遺傳基因情報調查血緣上親子關系,應充分意識到有侵害子女最底層隱私的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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