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親子鑒定的法律問題
親子鑒定及其產生的法律后果,目前在我國法律上是一個明顯的空白點。但是不少的當事人還是會選擇去進行一次親子鑒定來證明自己的某些權利或某些義務。
親子鑒定結果并不能作為法定證據
由于鑒定結果本身具有一定的證據屬性,所以這個問題首先要擺在證據的角度來看。從現有的民事法律和民事訴訟法律來看,沒有條文或權威司法解釋表明親子鑒定可以作為法定的證據來使用。換句話來說,我們平時接觸的證明材料有很多種,但是,只有那些法律認可并由司法機關指定的鑒定機構作出的證明材料,而且是與案件審理相關的證明材料,才有可能作為法定證據。
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說,親子鑒定的效力只能是體現在倫理道德層面,還上升不到法律層面。對于一個家庭而言,這就意味著你自己確信你與某個家庭成員確實沒有血緣關系,然后你做出某種倫理層面的舉動,比如不再承認他是你的父母或子女,但于法律關系而言,絲毫沒有意義。
親子鑒定無法與財產的法律關系相比照
“無因管理”,是一個人面臨他人財產遭受危險為盡量減少損失而主動替別人管理財產的行為。如果他為此付出了一定代價,財產的真正主人在受返還后應該給予一定補償。有些學者比照財產法律關系上的“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來研究“一個人撫養非親生子女”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但在現實中,這似乎也面臨著許多尷尬。首先對象是人不是物,關于人的危險處境和損失大小怎么衡量?其次,撫養非親生子女的人,往往是事先并不知道子女不是自己親生的,那么,“主動”二字就根本談不上。
“不當得利”,是一個人意外獲得本屬他人的財產而長期占有并使用、收益的行為。如果他因此而收益,返還真正主人后要向人家支付一定的補償。同樣,這里首先遭遇的尷尬也是對象是人不是物;其次,長期“占有”別人的孩子的事實存在的基礎上,“使用、收益”又從何談起呢?如果真要算細賬的話,到底是撫養者從孩子身上獲得的多呢,還是他為孩子付出的多呢?
顯然,親子鑒定在我國還是處于一個空白狀態,縱使當事人選擇了做親子鑒定,在道德的層面上是滿足了自己的欲望,但從法律的角度上看,并不一定受法律的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