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當前的民事審判實踐中,需要作親子鑒定的案件有逐漸增多的態(tài)勢。現(xiàn)就親自鑒定中的有關問題進行探討。
一、法院無權強迫當事人進行親子鑒定。
法院要啟動親子鑒定程序,首先要有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其次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在當事人沒有申請的前提下,即使法官對案情有所懷疑,也不能主動啟動鑒定程序。《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下簡稱《批復》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要求作親子鑒定的,或者子女已超過三周歲的,應視具體情況,從嚴掌握,對其中必須作親子鑒定的,也要做好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在一方當事人申請鑒定,而另一方當事人拒絕鑒定的情況下,根據(jù)《批復》從嚴掌握的原則,法院仍然不能啟動親子鑒定程序。這是因為親子鑒定需要提供父、母、子三方基因樣本來鑒定,基因樣本的提供涉及人身權問題,在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前提下,不能采取強制性的手段獲取樣本。
二、對于親子關系應當首先適用婚生子女推定規(guī)則。
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受胎或出生的子女。按照一般的親子法原理,凡是在合法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受胎的子女,不管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出生,均為婚生子女;凡是合法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出生的子女,不管是否婚前受胎,也為婚生子女。我國婚姻法雖然沒有明確設定婚生子女推定制度,但在審判實踐中,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已經(jīng)成為認定父母子女關系的默認規(guī)則。
三、否認父母與子女的婚生關系,需要提供證據(jù)證明。
有關當事人要求否認父母與婚生子女的關系,目的常常是為了否定相應的權利義務。要對婚生子女進行否認,就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jù)來予以推翻。進行“親子鑒定”是對婚生子女進行鑒別的最有力的方法和途徑,但鑒定結論并不是否認婚生子女的唯一證據(jù)。其他具有證明力的證據(jù)還包括妻子受孕期間夫妻未曾同居,如在外地工作、患病住院或監(jiān)內服刑等,或者夫妻反目,分床別寢,或丈夫沒有生育能力等證據(jù)。
四、一方當事人拒絕鑒定,能否以妨礙舉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不能一概而論。
父母子女關系是由血緣關系形成的,人的身份關系不能在沒有科學依據(jù)情況下隨便推定。因此,在一方拒絕鑒定時,應當謹慎適用法律推定。要否認與婚生子女的血緣關系,并且有其他旁證證明存在無血緣關系的可能性,可以按證據(jù)規(guī)定由拒絕鑒定的一方承擔不利后果。若提起鑒定的一方?jīng)]有其他旁證,僅僅打算以親子鑒定作為結論依據(jù),在另一方拒絕鑒定的情況下,則不適合適用拒絕鑒定的一方承擔不利后果的規(guī)定,應推定為婚生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