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在民事審判中,要求親子鑒定的情形有哪些?由于人們生活方式的改變,在實踐中,很多因親子關系無法確定而進行親子鑒定以確定親子關系。法律快車編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審判實踐中要求親子鑒定的情形。
民事審判實踐中要求親子鑒定的情形:
1、男方或丈夫向法院提出要求作親子鑒定。
即在處理某夫妻婚姻案件時,男方提出“婚生子(或女)”不是其親生,為此,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作親子鑒定予以確定。這種情況在審判實踐中發生較多,這主要由于男、女雙方在生育子女中的特殊地位決定的。
男方提出申請親子鑒定的目的或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可以在處理婚姻糾紛中處于主動地位;
二是可以不承擔小孩的撫養費,可以不撫養小孩,有的甚至對以前撫養小孩的費用要求女方支付;
三是有的男方認為可以因此解除其小孩是否為其所生這一“心病”。
2、女方主動提出要求作親子鑒定。
在涉及婚姻案件時,女方主動提出其婚內所生小孩不是其丈夫所生,若男方不予認可,女方即提出申請,要求作親子鑒定。其原因主要是:
一是女方要撫養小孩,且其有一定的經濟能力;
二是女方另有隱情,如該子女的親生父親為撫養小孩對女方提出要求等。這種情況在審判實踐中較少。 |